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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佳玟

原告
陳芷楹
訴訟代理人
翁玄志
被告
友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5年度花補字第23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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