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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紋瑩邱志平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於民國101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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