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於民國101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