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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水源(主筆)謝昀璉吳明駿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登偉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
被告
杜呈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97、3617、50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登偉、杜呈勲(下稱被告姓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第四法庭宣判。惟因被告黃登偉、杜呈勲甫與被害人梁耀銘之繼承人梁耀源、被害人侯雅惠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成立調解,雙方約定應自115年6月15日起開始分期給付賠償金額。然被告黃登偉、杜呈勲是否有依調解條件分期履行,事涉上開被害人之權益,亦攸關被告黃登偉、杜呈勲量刑因子是否有變動,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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