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彭子軒
- 被告
- 黃登偉
杜呈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杜呈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