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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水源(主筆)謝昀璉吳明駿

原告
彭子軒
被告
黃登偉

杜呈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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