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妨害自由罪(強制罪)及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九號)就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妨害風化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一年六月,惟未就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現因前述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已經先行確定,妨害風化罪部分則仍在審理中,爰依法聲請本院就前述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本院核其聲請意旨與卷內所附判決資料符合,爰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