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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何方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妨害自由罪(強制罪)及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九號)就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妨害風化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一年六月,惟未就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現因前述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已經先行確定,妨害風化罪部分則仍在審理中,爰依法聲請本院就前述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本院核其聲請意旨與卷內所附判決資料符合,爰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蔣 有 木

法官 何 方 興

書記官 劉 妙 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