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29號

觀察勒戒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何方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29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抗告人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 12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抗告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 8月11日晚上經採尿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附偵查卷可稽,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伊並未自白於94年 8月11日回溯96小時內施用安非他命,原裁定於此認定有誤。又抗告人現育有1子、1女均在學,全家都靠抗告人 1人在維持生計,如受本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抗告人全家將陷於困境。且抗告人已經戒除毒癮,亦無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必要云云。

惟被告尿液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足見其確有施用安非他命之事實,抗告意旨否認施用安非他命,顯不足取。又抗告人目前生活處境是否適於前往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審酌之事項,抗告人以其擔負生活家計,不適於受觀察勒戒處分一節,亦不足取。抗告人之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何方興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2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觀察勒戒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