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抗字第3號

撤銷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號

抗告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8號),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所涉貪污等案件,雖經原法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無罪,惟該判決尚未確定,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審酌本案仍有保全被告到庭受審或執行之必要,以及限制出境屬干預基本權輕微之手段,而依卷附證據,難認為被告有何必須出境之迫切情形,權衡利害後,認有續予限制出境之必要,而駁回被告撤銷限制出境聲請。

二、抗告意旨則以:被告因涉嫌貪污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無罪,雖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然被告自92年迄今,已有6 年多無法出境接洽生意,甚至出國旅遊,影響被告一般權益甚鉅,且被告於偵審期間均按時出庭,從無拒不到庭之情事,請求法院依比例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三、按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最高法院93年臺抗字第430 號裁定足資參照)。另限制出境處分,性質上既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及執行程序到案,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從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程序之進行情形及相關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非為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有關限制出境之事由是否具備、是否具有限制出境必要性之審酌,並毋須如同本案有罪或無罪之判決,應採嚴格證明法則,將所有犯罪事實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反之,僅須依自由證明,對前揭要件事實證明致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倘依卷內證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滯留他國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在,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又被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以及限制出境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受訴法院自有依法認定裁量,並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斟酌認定之權。

四、本院查:

(一)被告因違反貪污等案件,雖經原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被告無罪,惟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原法院為確保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認有對被告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以98年度聲字第 548號刑事裁定被告需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其裁定內容業已說明其認定之理由,此核屬原法院為事實認定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違法或逾越比例原則之處。被告請求解除限制出境,惟限制出境為保全程序之強制處分,其必要性之審酌,依上開說明,本以自由證明之原則已足,原裁定以被告限制出境處分之事由存在,並衡量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被告仍續予限制出境之必要,而裁定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經核並無不合。

(二)至於被告抗告意旨另指稱已逾6 年多無法出境接洽生意,甚至出國旅遊,影響被告權益甚鉅云云,均核與審酌被告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性無涉,當不足執為免除被告限制出境之具體事由,況因被告家人皆定居國外,衡情亦有出境不歸之虞。被告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涉貪污等案件,係屬國內重大犯罪案件,原法院衡酌國家刑罰權之貫徹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等因素,駁回被告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准予撤銷原裁定,並解除對被告限制出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抗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