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字第098005377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