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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何方興林德盛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字第098005377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德盛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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