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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

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曉萍林恒祺鍾志雄

抗告人
劉○妤
抗告人
劉○辰
相對人
曾○賓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李立勤律師

邱廷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被繼承人劉○用(民國114年10月20日死亡)之繼承人(代位繼承),劉○用生前立公證遺囑將其所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A地)遺贈予其外孫即相對人,侵害伊特留分,伊已依民法第1223條、第1125條、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訴請相對人塗銷A地之遺贈登記等訴訟(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21號,下稱本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A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伊就本案請求已釋明完足而毋庸命供擔保,惟原審卻以伊釋明不足為由裁定伊於供擔保金新臺幣160萬元後,許可就A地為本案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有關命供擔保金部分等語。

三、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0項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其稱:抗告人僅提出劉○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公證遺囑、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等初步繼承資料,本案訴訟尚未調查審理,抗告人本案請求釋明確有不足,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縱使釋明完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又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本案訴訟第一、

二、三審辦案期限依序為2年6月、2年6月、1年6月,合計6年6月,原審於本件擔保金酌定時以5年作為計算基礎,違反上開規定,所核擔保金不足填補伊因長期訴訟所受損失,請重新斟酌擔保金數額等語。

四、經查,依抗告人本件所提劉○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公證遺囑、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本案起訴狀等證據資料(見原審卷第19至53頁),就其所述之本案請求經核仍有釋明不足,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供相當擔保後准為本案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所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抗字第38號等裁定(見原審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第15至18頁)理由而主張其於本案已釋明完足部分,然此僅為他法院於另案中基於個案情節所為之認定,本院依法不受拘束。是抗告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就相對人指摘原裁定核定擔保金數額不當部分,法院裁定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而定供擔保之金額,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以相對人於訴訟期間因A地無法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為準,原審已說明綜合考量本案情節、A地交易價值、及因本案訴訟進行致相對人難以利用處分A地可能延宕期間等後酌定抗告人應供擔保金以160萬元為宜,於法並無不合,況法院於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裁定命原告應供相當之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相對人此部所述,並不足採,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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