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于麗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