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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號

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志揚陳淑媛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于麗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陳 淑 媛

                    法官 莊 謙 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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