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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4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附帶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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