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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何方興王紋瑩林德盛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號反 訴 原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反訴原告業於民國98年1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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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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