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號反 訴 原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反訴原告業於民國98年1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