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號
- 反訴原告
-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反訴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在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反訴原告業於民國98年1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