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9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號

反訴原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反訴原告在本院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反訴原告業於民國98年1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