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41號
附帶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附帶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