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蘇修靖即蘇進良之承.
- 上訴人
- 蘇修義即蘇進良之承.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修靖、蘇修義應承受上訴人蘇進良對被上訴人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
理由
一、查蘇進良因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中關於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給付,上訴後於民國99年4月3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查乙○○○○○○張麗芳(配偶)、蘇育徵(長女)、蘇珊慧(次女)等3人均拋棄繼承;另有繼承人蘇修靖(長子)、蘇修義(次子)等2人聲明限定繼承,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花院松家事99司繼139、165字第015062號函可稽。
二、由於本件遲未據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命蘇進良之限定繼承人蘇修靖、蘇修義承受上訴人蘇進良對甲○○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以免訴訟遲滯。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