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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訴人
蘇修靖即蘇進良之承.
上訴人
蘇修義即蘇進良之承.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修靖、蘇修義應承受上訴人蘇進良對被上訴人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

理由

一、查蘇進良因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中關於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給付,上訴後於民國99年4月3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查乙○○○○○○張麗芳(配偶)、蘇育徵(長女)、蘇珊慧(次女)等3人均拋棄繼承;另有繼承人蘇修靖(長子)、蘇修義(次子)等2人聲明限定繼承,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花院松家事99司繼139、165字第015062號函可稽。

二、由於本件遲未據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命蘇進良之限定繼承人蘇修靖、蘇修義承受上訴人蘇進良對甲○○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以免訴訟遲滯。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占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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