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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秩字第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虎秩字第2號

被移送人 王德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1 年1 月4 日雲警虎偵字第10000188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王德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含其內之強力膠)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12月29日13時許。

㈡、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街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德銘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㈢、刑案現場照片2 幀。

㈣、扣案內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秩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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