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秩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虎秩字第2號
被移送人 王德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1 年1 月4 日雲警虎偵字第10000188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王德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含其內之強力膠)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12月29日13時許。
㈡、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街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德銘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㈢、刑案現場照片2 幀。
㈣、扣案內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