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威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被告姓名「吳威橋」應更正為「吳威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被告姓名,係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為「吳威橋」,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依職權更正為「吳威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