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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3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威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被告姓名「吳威橋」應更正為「吳威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被告姓名,係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為「吳威橋」,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依職權更正為「吳威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