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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廖國勝陳佩怡楊皓潔

原告
紀奉明
被告
卓斯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虎簡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