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韋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被告年籍欄及事實欄,關於被告住址「莿桐鄉」之記載,均更正為「崙背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之被告年籍欄與犯罪事實欄第1 行,就被告地址均誤載為「莿桐鄉」,核屬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