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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玫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被告年籍欄及事實欄,關於被告住址「莿桐鄉」之記載,均更正為「崙背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之被告年籍欄與犯罪事實欄第1 行,就被告地址均誤載為「莿桐鄉」,核屬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玫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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