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明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鎬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賭單5 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明鎬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被告所犯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罪間,係基於同一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地下簽注站,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亦影響社會治安,並藉此牟得不法利益,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 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僅持續短暫時間、獲利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六合彩簽賭單5 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上述罰金刑,應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規定,提高為30倍,單位為新臺幣。)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743號
被 告 李明鎬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二崙鄉○○村○○路000號
居雲林縣二崙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鎬基於賭博、意圖營利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自民國105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105年5月19日止,在雲林
縣二崙鄉○○路00巷00號居處內,自任組頭,經營「香港六
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電話或親自下注之方式
簽賭。賭博方式係以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 6組中獎號碼作
為兌獎依據,由賭客自01至49號49個號碼任意簽選號碼下注
,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特區政府所開出之六合彩號碼相
互核對後決定輸贏,每下注1組號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元,凡對中號碼者,2星(簽中2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70
0元、3星(簽中3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萬7,000元、4星(簽
中4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7萬元、簽中特別號,每注可贏得3
,200元;如賭客未簽中,簽注之賭金則歸李明鎬所有。嗣於
105年 5月19日晚間7時14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居處內
查獲,並扣得簽賭單5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鎬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
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
簽賭單 5張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第268條前
、後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又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1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1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468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
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
對獎,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
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 1次就結束
,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
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
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準此,本件被告
自105年3月間中旬某日起至105年5月19日為警查獲日止,所
為連貫、反覆經營多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
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
罪型態之「集合犯」,而僅成立 1罪。又被告基於一意圖營
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
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
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 3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論處。至扣案之簽賭單 5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檢察官 徐則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