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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趙家光林俊良蔡世芳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潘振聰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4年度虎簡字第2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4年度虎簡字第274 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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