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交簡字第17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交簡字第17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交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