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基華林俊良蔡世芳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3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案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322 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