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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基華楊昱辰林俊良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3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林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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