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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俊良

原告
甲○○
被告
乙○○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6年度虎簡字第230 號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且均未經提起上訴,原告甲○○於同年6 月13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於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案戳可憑,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23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