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6年度虎簡字第230 號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且均未經提起上訴,原告甲○○於同年6 月13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於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案戳可憑,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