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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358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35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林俊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35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