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3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林俊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