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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4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聰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41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前科(惟非累犯),抗拒毒品誘惑
    之意志不堅,復犯施用毒品罪,戕害自己身心健康,犯罪後
    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41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