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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字第4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7年度虎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9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1月21日西警偵字第09700014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西螺鎮○○里○○路301 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4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日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436 號搜索票1 紙、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1 紙、記帳單4紙及現場照片7 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 淑 華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字第4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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