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字第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7年度虎秩字第42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9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1月21日西警偵字第09700014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西螺鎮○○里○○路301 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4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日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436 號搜索票1 紙、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1 紙、記帳單4紙及現場照片7 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