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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276號

賭博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27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73、3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7 號至9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7 號至9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甲○○、丁○○、鍾春福、乙○○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號至6 號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甲○○、乙○○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且屬共同被告乙○○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號至9 號所示之物,均為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救被告丁○○、丙○○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 淑 華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
┌──┬────────┬──────────┐
│編號│機臺名稱        │數量                │
├──┼────────┼──────────┤
│1   │海洋雙星        │8 臺(各含IC板1 塊)│
├──┼────────┼──────────┤
│2   │皇冠小丑        │1 臺(含IC板1 塊)  │
├──┼────────┼──────────┤
│3   │皇冠金鐘        │3 臺(各含IC板1 塊)│
├──┼────────┼──────────┤
│4   │馬場大亨        │5 臺(各含IC板1 塊)│
├──┼────────┼──────────┤
│5   │北斗神拳        │2 臺(各含IC板1 塊)│
├──┼────────┼──────────┤
│6   │幸運鬥地主      │1 臺(含IC板1 塊)  │
├──┼────────┼──────────┤
│7   │滿貫大亨        │2 臺(各含IC板1 塊)│
├──┼────────┼──────────┤
│8   │雲豹            │1 臺(含IC板1 塊)  │
├──┼────────┼──────────┤
│9   │捷豹            │1 臺(含IC板1 塊)  │
├──┼────────┼──────────┤
│10  │賽豬            │1 臺(含IC板2 塊)  │
├──┼────────┼──────────┤
│11  │ALICE           │1 臺(含IC板1 塊)  │
├──┼────────┼──────────┤
│12  │超悟空          │4 臺(各含IC板1 塊)│
├──┼────────┼──────────┤
│13  │777金美滿       │6 臺(各含IC板1 塊)│
├──┴────────┼──────────┤
│合計                  │36臺,含IC板共37塊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打卡紙          │4 張          │被告乙○○所有│
├──┼────────┼───────┼───────┤
│2   │時間登記表      │17張          │同上          │
├──┼────────┼───────┼───────┤
│3   │監視器鏡頭      │8 個          │同上          │
├──┼────────┼───────┼───────┤
│4   │數位相機        │1 臺          │同上          │
├──┼────────┼───────┼───────┤
│5   │監視器分割器    │1 臺          │同上          │
├──┼────────┼───────┼───────┤
│6   │電視            │1 臺          │同上          │
├──┼────────┼───────┼───────┤
│7   │現金            │新臺幣6,200元 │同上          │
├──┼────────┼───────┼───────┤
│8   │代幣            │1,400枚       │被告鍾春帆所有│
├──┼────────┼───────┼───────┤
│9   │代幣            │820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27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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