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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阮昱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阮昱銘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年7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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