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阮昱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阮昱銘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年7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