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光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