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泰山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10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