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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泰山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10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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