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謝佩玲辜漢忠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尚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23號),茲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同案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由本院以同案審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被告黃尚格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鐵告訴被告黃尚格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鐵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