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尚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23號),茲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同案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由本院以同案審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被告黃尚格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鐵告訴被告黃尚格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鐵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