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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4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莊粼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莊粼粼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莊粼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5月24日上午7時15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中華路115巷口,徒手竊取吳美滿放置於車號000-000號機車前置物籃內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台幣2,000元、國民身分證、普通機車駕照、悠遊卡),嗣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黃莊粼粼於警、偵訊中供述。

㈡證人吳美滿於警、偵訊中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竟再犯本件竊盜犯行,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業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劉 婉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4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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