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游寶惠
- 被告
- 林順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寶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游寶惠因被告林順清犯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收據號碼:102年刑保字第56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所犯恐嚇案件確定後,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