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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游寶惠
被告
林順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寶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游寶惠因被告林順清犯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收據號碼:102年刑保字第56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所犯恐嚇案件確定後,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劉 婉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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