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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榮杉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11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劉 婉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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