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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謝佩玲辜漢忠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志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被告
李至軒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律師
被告
江志豪
被告
鄭嘉順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被告
郭學府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被告
李文鼎
被告
馬貴傑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被告
賴偉豪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被告
張喬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76、577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又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子彈肆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子彈肆顆均沒收。

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壹包(總重拾玖點參肆柒公克,驗後餘重分別為陸點零玖陸伍公克、零點零陸壹伍公克、拾參點壹捌柒伍公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貳包及電子磅秤貳個均沒收之。

丑○○犯如附表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分裝袋柒包沒收,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未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犯如附表五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運送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庚○○犯如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分裝袋壹包及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與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寅○○連帶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與寅○○、壬○○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寅○○、壬○○連帶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寅○○犯如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與庚○○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庚○○連帶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與庚○○、壬○○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庚○○、壬○○連帶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壬○○犯如附表七編號3至4、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3至4、附表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重壹點柒貳肆公克,驗後餘重壹點柒貳參伍公克)、電子磅秤壹台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與寅○○、庚○○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寅○○、庚○○連帶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又明知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竟仍分別犯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嗣於103年1月23日7時30分,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新北市○○區○○○路00號之2租處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子彈8顆。

二、丁○○、乙○○、丑○○、子○○、丙○○、庚○○及壬○○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分別為附表二至附表八之犯行。嗣於103年1月23日,先後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附表九所示之物。

三、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以下所採用被告甲○○、丁○○、乙○○、丑○○、子○○、丙○○、庚○○、寅○○、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做為審理資料,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部分:

(一)被告甲○○就交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壬○○並收受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均自白不諱,復有證人壬○○、林聖純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參,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C351、C381、C382、C385可佐,又有林聖純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可稽。被告甲○○雖辯稱:伊僅係代被告壬○○購買愷他命,沒有從中獲利云云。惟查,被告甲○○於102年12月19日前已曾主動詢問壬○○是否需要愷他命,壬○○稱再看看,嗣於102年12月19日再度詢問壬○○是否需要愷他命,嗣以14000元之價格購買50公克之愷他命等情,業據證人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被告甲○○購入50克愷他命之金額,因其否認販賣犯行而無從查知,惟被告甲○○與壬○○既非至親或有特殊之情誼關係,倘非有利可圖,自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二度詢問壬○○是否需要愷他命而自願無償代為購買後再交付愷他命與壬○○之理。再者衡諸同案被告庚○○向他人購買100公克之愷他命之價格為24,000元之市場行情,則被告甲○○交付50公克愷他命與壬○○之價格為14000元,確有高於市場價格,亦可佐證被告甲○○並非原價轉讓愷他命與壬○○。被告甲○○上開辯詞,為不可採。

(二)被告甲○○持有子彈之犯行,已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不諱,且有扣案之子彈及照片8張在卷可查。又上開扣案之子彈經送驗結果,1顆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4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甲○○前開二犯行應均堪認定。

二、被告丁○○對附表二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乙○○、丑○○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參,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F240、B84-B87、B1158、B1160可參,並有附表九編號2宣告沒收欄內之物扣案可證,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乙○○對附表三編號之犯行,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有證人邱彥瑋、陳宇威、林家祥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參,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E184-E185、E191-E192、E301-E

303、E195、E196、E198、E199、E253、E316、E172、E190、E216可佐,並有附表九編號3「扣案物中宣告沒收者」欄內之物扣案可證,又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丑○○對於附表四之犯行,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有證人子○○、李冠毅、李盷亭、少年辛○○於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參,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B586-B587、B597-B598、B599-B600、B609-B610、B615、B617、B629-B630、B777-B779、B781、B787、B800、B828-B829、B1047-B1048、B1155-B1156、B24、B26-B27、B35、B40、B344-B345、B357-B358、B713、B814、B351-B352;B512-B513、B161、B314-B317、B666-B669、B832-B833、B1228-B1229可查,並有附表九編號3「扣案物中宣告沒收者」欄內之物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丑○○犯行應堪認定。

五、被告子○○對於附表五之犯行,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有證人己○○、戊○○、少年辛○○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稽,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A68-A70、A356-A358、A381-A

386、A93、A94、A97、A108-A109、A111、A113-A115、A210-A212、A309,並有附表九編號5「扣案物中宣告沒收者」欄內之物扣案可證,又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考。事證明確,被告子○○犯行應堪認定。

六、被告丙○○對於附表六之犯行,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有證人庚○○於偵查中之證述可查,復有被告丙○○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畫面5-3、5-4、6-1可稽,又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至被告丙○○雖辯稱係與庚○○一同前往台南市購買愷他命後,庚○○先行返回宜蘭,伊乃順道為庚○○帶回愷他命,此舉係運送毒品,尚值斟酌云云。惟查,被告丙○○為庚○○運送之愷他命達100公克,價值不菲,且此部分與被告丙○○為自己購入愷他命50克之目的,顯不相同,難堪認係另基於運送愷他命之犯意而之,被告丙○○上開辯詞,為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丙○○犯行應堪認定。

七、被告庚○○、寅○○對於附表七編號2至4之犯行,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又有共同被告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可參,且有證人陳應隆、劉國雄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參,復有譯文編號D52、D53、D54、D57、D101、D175、D122-D128、D130-D132、D133-D136、C337、C343及D175可參,並有宅配通寄件單(貨件追蹤查詢號碼000-00-000-0000可查,並有附表九編號7宣告沒收欄內之物扣案可證,並有附表九編號7至8「扣案物中宣告沒收者」欄內之物扣案可證,又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031726Q號毒品鑑定書可憑。事證明確,被告庚○○、寅○○之犯行應堪認定。

八、被告壬○○對於附表七編號3至4、附表八之犯行,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又有共同被告庚○○、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可參,且有證人劉國雄、戊○○、林文彬、朱怡菁、甲○○於偵查中之證述可參,復有譯文編號D122-D128、D130-D132、D133-D136、C337、C343、D175、A53、A55-A56、C102、C176、C178、C237、C176、C178、C237、C315、C323-C324可查,並有宅配通寄件單(貨件追蹤查詢號碼000-00-000-0000)可參,並有附表九編號9「扣案物中宣告沒收者」欄內之物扣案可證,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事證明確,被告壬○○犯行應堪認定。

九、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被告丁○○、乙○○、丑○○、子○○、庚○○、寅○○及張維喬就附表二至附表五、附表七編號2、3、4、附表八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被告丙○○就附表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庚○○、寅○○2人就附表七編號2所為、被告庚○○、寅○○及壬○○3人就附表七編號3、4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丁○○、乙○○、丑○○、子○○、庚○○、寅○○及張維喬等人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雖認被告丑○○就附表四編號15至18販售第三級毒品予少年辛○○部分、被告子○○就附表五編號3至5販售第三級毒品予少年辛○○部分,均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請求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販毒者與購毒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故成年人販賣毒品與兒童或少年,自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情事,即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又販賣毒品罪所保護者為國民健康之社會法益,即便買受人購入毒品施用,僅屬間接受害,亦即其買受人並非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之對象,非直接被害人,縱使販賣與兒童或少年,亦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範意旨不符,殊難援為加重刑罰之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公訴人請求就上開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尚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丁○○、乙○○、丑○○、子○○、丙○○、庚○○、寅○○、壬○○於偵查及本院均就其所犯如附表二至八之犯行自白,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1、3、被告乙○○就附表三、被告子○○就附表五、被告壬○○就附表八編號2至5之犯行,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03年6月26日警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1日宜檢貴繩字12576號函可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各減輕其刑。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具體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以防止毒品之蔓延而言。如僅供出共犯,而未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即不得依前開法條減輕其刑。被告寅○○雖稱其所販賣之毒品自被告庚○○而來,然被告寅○○與被告庚○○就附表七編號2至4之犯行係共同販賣,被告寅○○並未供出其與庚○○共同販賣之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之上游,是其情形難認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相合,自難據以為減刑之依據。又被告甲○○否認營利意圖,辯稱僅係為壬○○代拿愷他命,沒有獲利云云,難認係就販賣愷他命之犯行為自白,亦不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第2項減刑。爰審酌被告甲○○、丁○○、乙○○、丑○○、子○○、丙○○、庚○○、寅○○、壬○○為牟小利販賣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嚴重、其等行為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渠等販售毒品之數量、次數、上手或下游之關係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扣案被告丁○○、乙○○、丑○○、庚○○、壬○○分裝袋、電子磅秤,為上開被告所有,且為供販毒所用之物,業據渠等被告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扣案被告乙○○所有現金7200元,被告乙○○雖供稱僅其中一半為販賣毒品所得,然查被告乙○○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至8愷他命所得合計達4500元(編號9賒帳而不計其所得),堪認4500元均為販賣愷他命所得,自應就此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均宣告沒收。其餘2700元,為被告乙○○自己所有,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九編號1其中未經試射之子彈4顆、附表九編號3、9所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為違禁物,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又被告甲○○經扣案之制式子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3顆,既經試射,已無殺傷力;扣案之被告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包(總毛重玖陸伍點零陸公克)係查獲當天被告丁○○所購買;被告子○○所有愷他命壹1包係向被告丑○○購買施用;丙○○之愷他命1包,與其運送毒品之犯行無關、庚○○愷他命1包,與其所販賣之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不同,均非供本件販賣毒品所用,應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為沒入處分,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又其他扣案之K盤、平板電腦、愷他命殘渣袋、卡片、現金及行動電話,無證據證明係本件販賣愷他命所用或所得之財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十、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庚○○就附表七編號1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庚○○於附表七編號1所示時間及地點,由被告庚○○寄予被告寅○○之內含愷他命之毒咖啡135包,事後分別於十餘日內,分別於如附表七編號2至4之地點及方式,由被告庚○○、寅○○及壬○○販出20包、4包及9包,此據被告庚○○供述明確,則附表七編號1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為其後之販賣愷他命之行為所吸收,公訴人以是罪起訴運送第三級毒品,尚有未洽,惟此部分係屬被吸收之低度行為,與其餘被起訴販賣第三級毒品為同一社會事實,應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1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部分
  ┌─┬──┬────┬─────────┬─┬───────┬────┐
  │編│時間│  地點  │     犯罪行為     │所│   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民國│於新北市│壬○○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參年,│        │
  │  │102 │三重區福│00000000號撥打朱志│賣│未扣案行動電話│        │
  │  │年12│德北路32│桓0000000000號行動│第│壹支(含門號09│        │
  │  │月19│號(朱志 │電話。甲○○將50公│三│00000000號SIM │        │
  │  │日 2│桓租屋處│克愷他命,以1萬4,0│級│卡壹張)沒收之│        │
  │  │時  │        │00元之價格售予張喬│毒│,未扣案之販賣│        │
  │  │    │        │維,約定見面交易。│品│第三級毒品所得│        │
  │  │    │        │嗣壬○○於102年12 │  │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月25日15時許,以無│  │元沒收,如全部│        │
  │  │    │        │摺存款方式將1萬2,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000元(甲○○前欠張│  │時,以其財產抵│        │
  │  │    │        │喬維2,000元直接折 │  │償之。        │        │
  │  │    │        │抵)匯至甲○○不知 │  │              │        │
  │  │    │        │情之友人林聖純中華│  │              │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              │        │
  │  │    │        │戶(帳號:000000000│  │              │        │
  │  │    │        │33139),再由林聖純│  │              │        │
  │  │    │        │轉交予甲○○。    │  │              │        │
  │  │    │        │                  │  │              │        │
  ├─┼──┼────┼─────────┼─┼───────┼────┤
  │2 │於10│在宜蘭縣│於左列時間、地點拾│未│有期徒刑柒月,│        │
  │  │1 年│羅東鎮羅│得具殺傷力之制式子│經│併科罰金新台幣│        │
  │  │某月│東運動公│彈1顆、非制式子彈7│許│壹萬元,罰金如│        │
  │  │某日│園籃球場│顆後,非法持有之。│可│易服勞役,以新│        │
  │  │起,│廁所前拾│                  │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迄10│得後,並│                  │有│壹日,扣案之具│        │
  │  │3年1│藏放在新│                  │子│殺傷力非制式子│        │
  │  │月23│北市三重│                  │彈│彈肆顆均沒收之│        │
  │  │日7 │區福德北│                  │  │。            │        │
  │  │時30│路32號之│                  │  │              │        │
  │  │分間│2租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
  ┌─┬──┬────┬─────────┬─┬───────┬──────┐
  │編│時間│  地點  │     交易行為     │所│   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3 │於宜蘭縣│丁○○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貳年,│①被告丁○○│
  │  │年 1│羅東鎮南│00000000號撥打江志│賣│扣案行動電話壹│於偵查及本院│
  │  │月 1│昌街53巷│豪0000000000號行動│第│支(含門號0975│審理時均自白│
  │  │日凌│69號(李 │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189300號SIM卡 │犯罪,爰依毒│
  │  │晨 1│至軒租屋│將愷他命(約10公克│級│壹張)沒收之,│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處)     │)1包,以3,000元之 │毒│未扣案之販賣第│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乙○○。  │品│三級毒品所得新│項之規定,減│
  │  │    │        │                  │  │臺幣參仟元沒收│輕其刑。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②被告丁○○│
  │  │    │        │                  │  │其財產抵償之。│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及其共犯何│
  │  │    │        │                  │  │              │子臣、李承亞│
  │  │    │        │                  │  │              │涉犯販賣第三│
  │  │    │        │                  │  │              │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7│
  │  │    │        │                  │  │              │條第1項之規 │
  │  │    │        │                  │  │              │定,減輕其刑│
  │  │    │        │                  │  │              │。          │
  ├─┼──┼────┼─────────┼─┼───────┼──────┤
  │2 │102 │於宜蘭縣│丁○○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貳年,│①被告丁○○│
  │  │年 7│羅東鎮東│00000000 號撥打鄭 │賣│扣案行動電話壹│於偵查及本院│
  │  │月 7│寶加油站│嘉順 0000000000號 │第│支含門號097518│審理時均自白│
  │  │日19│地下道旁│行電話聯繫約定交易│三│9300號SIM卡壹 │犯罪,爰依毒│
  │  │至20│        │後,將愷他命 (約10│級│張)沒收之,未│品危害防制條│
  │  │時  │        │公克)1包,以3,000 │毒│扣案之販賣第三│例第17條第 2│
  │  │    │        │元之價格售予丑○○│品│級毒品所得新臺│項之規定,減│
  │  │    │        │。                │  │幣參仟元沒收,│輕其刑。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3 │103 │於宜蘭縣│丁○○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貳年,│①被告丁○○│
  │  │年 1│羅東鎮東│00000000號撥打鄭嘉│賣│扣案行動電話壹│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光國中旁│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支(含門號0975│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某處    │電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189300號SIM卡 │犯罪,爰依毒│
  │  │時  │        │,將愷他命( 約10公│級│壹張)及分裝袋│品危害防制條│
  │  │    │        │克)1包,以3,000 元│毒│貳包均沒收之,│例第17條第 2│
  │  │    │        │之價格售予丑○○。│品│未扣案之販賣第│項之規定,減│
  │  │    │        │                  │  │三級毒品所得新│輕其刑。    │
  │  │    │        │                  │  │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②被告丁○○│
  │  │    │        │                  │  │不能沒收時,以│被查獲後,供│
  │  │    │        │                  │  │其財產抵償之。│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及其共犯何│
  │  │    │        │                  │  │              │子臣、李承亞│
  │  │    │        │                  │  │              │涉犯販賣第三│
  │  │    │        │                  │  │              │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7│
  │  │    │        │                  │  │              │條第1項之規 │
  │  │    │        │                  │  │              │定,減輕其刑│
  │  │    │        │                  │  │              │。          │
  └─┴──┴────┴─────────┴─┴───────┴──────┘
附表三:被告乙○○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編│時間│  地點  │     行為方式     │所│  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2 │宜蘭縣冬│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山鄉冬山│00000000號與邱彥瑋│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2│路5段316│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號旁    │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 號 │犯罪,爰依毒│
  │  │至24│        │將愷他命1小包約1公│級│SIM 卡壹張)沒│品危害防制條│
  │  │時  │        │克),以500元之價 │毒│收之,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許  │        │格售予邱彥瑋。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2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南盟│00000000號與邱彥瑋│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3│路73號旁│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19│        │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 號 │犯罪,爰依毒│
  │  │至20│        │將愷他命1小包(約1 │級│SIM 卡壹張)沒│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        │公克),以500元之 │毒│收之,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邱彥瑋。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3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中正│00000000號與邱彥瑋│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21│北路1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權櫃  │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至22│KTV」旁 │將愷他命1 小包( 約│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時  │        │1 公克),以500 元│毒│之,扣案之販賣│例第17條第 2│
  │  │許  │        │之價格售予邱彥瑋。│品│第三級毒品所得│項之規定,減│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輕其刑。    │
  │  │    │        │                  │  │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4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興東│00000000號與陳宇威│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3│路12至14│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號莎莎香│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 號 │犯罪,爰依毒│
  │  │至22│水店旁  │將愷他命1小包(約1 │級│SIM 卡壹張)沒│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        │公克),以500元之價│毒│收之,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格售予陳宇威。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5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敬業│00000000號與陳宇威│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6│路8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 9│        │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35│        │將愷他命1小包(約2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分  │        │公克),以1000元之 │毒│之,扣案之販賣│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陳宇威。  │品│第三級毒品所得│項之規定,減│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輕其刑。    │
  │  │    │        │                  │  │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6 │103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1│東鎮中正│00000000號與陳宇威│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2│南路137 │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3 │號旁    │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至4 │        │將愷他命1小包(約1 │級│M卡壹張)沒收 │品危害防制條│
  │  │許  │        │公克),以500元之價│毒│之,扣案之販賣│例第17條第 2│
  │  │    │        │格售予陳宇威。    │品│第三級毒品所得│項之規定,減│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輕其刑。    │
  │  │    │        │                  │  │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李志│
  │  │    │        │                  │  │              │軒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7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四維│00000000號與林家祥│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1│路「棋王│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2│」餐廳旁│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至23│        │將愷他命1小包( 約1│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        │公克) ,以500 元之│毒│之,扣案之販賣│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林家祥。  │品│第三級毒品所得│項之規定,減│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輕其刑。    │
  │  │    │        │                  │  │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8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中山│00000000號與林家祥│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3│路61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1 │決戰時刻│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至2 │」網咖前│將愷他命1小包(約1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公園    │公克),以500元之價│毒│之,扣案之販賣│例第17條第 2│
  │  │    │        │格售予林家祥。    │品│第三級毒品所得│項之規定,減│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輕其刑。    │
  │  │    │        │                  │  │收。          │            │
  │  │    │        │                  │  │              │②被告乙○○│
  │  │    │        │                  │  │              │被查獲後,供│
  │  │    │        │                  │  │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劉國│
  │  │    │        │                  │  │              │威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9 │102 │宜蘭縣羅│乙○○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乙○○│
  │  │年 8│東鎮中正│00000000號與林家祥│賣│月,扣案之第三│於偵查及本院│
  │  │月14│路165「 │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級毒品愷他命拾│審理時均自白│
  │  │日20│第一銀行│話聯繫約定交易後,│三│壹包(總重拾玖│犯罪,爰依毒│
  │  │至21│」旁    │將愷他命1 小包(約 │級│點參肆柒公克,│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        │2公克),以1000元之│毒│驗後餘重分別為│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林家祥(賒│品│陸點零玖陸伍公│項之規定,減│
  │  │    │        │帳而未取得價金)。│  │克、零點零陸壹│輕其刑。    │
  │  │    │        │                  │  │伍公克、拾參點│            │
  │  │    │        │                  │  │壹捌柒伍公克)│②被告乙○○│
  │  │    │        │                  │  │、行動電話壹支│被查獲後,供│
  │  │    │        │                  │  │(含門號098720│出毒品愷他命│
  │  │    │        │                  │  │4443號SIM卡壹 │之來源,警方│
  │  │    │        │                  │  │張)、分裝袋貳│因而查獲劉國│
  │  │    │        │                  │  │包及電子磅秤貳│威涉犯販賣第│
  │  │    │        │                  │  │個均沒收。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附表四: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
  ┌─┬──┬────┬─────────┬─┬───────┬──────┐
  │編│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          │所│   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2 │宜蘭縣東│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1│鎮樹人路│號行動電話連絡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7│10 巷 52│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6│號丑○○│電話,約定見面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住處    │丑○○將愷他命(數│級│號 SIM 卡壹張 │品危害防制條│
  │  │1   │        │量不詳) ,以1,000 │毒│)沒收之,未扣│例第17條第 2│
  │  │    │        │元之價格售予子○○│品│案之販賣第三級│項之規定,減│
  │  │    │        │,用以折抵子○○之│  │毒品所得新臺幣│輕其刑。    │
  │  │    │        │前賒欠之1,000 元欠│  │壹仟元沒收,如│            │
  │  │    │        │款。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2 │102 │於宜蘭縣│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1│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連絡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7│人路10巷│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52號鄭嘉│電話,約定見面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住處  │丑○○將愷他命2包 │級│號 SIM 卡壹張 │品危害防制條│
  │  │    │        │(每包0.8 公克),│毒│)沒收之,未扣│例第17條第 2│
  │  │    │        │以每包500元之價格 │品│案之販賣第三級│項之規定,減│
  │  │    │        │售予子○○。      │  │毒品所得新臺幣│輕其刑。    │
  │  │    │        │                  │  │伍佰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3 │102 │於宜蘭縣│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1│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連絡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8│人路10巷│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3│52號鄭嘉│電話,約定見面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  │順住處  │丑○○將愷他命2 包│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每包0.8 公克),│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以500 元之價格售予│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子○○,子○○先賒│  │品所得新臺幣壹│輕其刑。    │
  │  │    │        │帳,並於11月19日再│  │仟元沒收,如全│            │
  │  │    │        │還1,000 元予丑○○│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4 │102 │於宜蘭縣│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2│冬山鄉廣│號行動電話撥打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興路374 │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號郭府住│電話,約定見面交易│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處前    │後,丑○○將愷他命│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6小包(約4.8公克),│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以3,000元之價格售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予子○○,子○○先│  │品所得新臺幣參│輕其刑。    │
  │  │    │        │賒帳,並於12月3日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再還3,000元予鄭嘉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順。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5 │102 │於宜蘭縣│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2│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連絡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6│人路10巷│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6│52號鄭嘉│電話,約定見面交易│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住處  │後,丑○○將愷他命│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2小包(每包0.8公克│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以1,000元之價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格售予子○○。    │  │品所得新臺幣壹│輕其刑。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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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於宜蘭縣│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2│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連絡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25│人路10巷│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0│52號鄭嘉│電話,約定見面交易│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住處  │後,丑○○將愷他命│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2 小包(每包0.8 公│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克),以1,000 元之│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價格售予子○○。  │  │品所得新臺幣壹│輕其刑。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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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 │於宜蘭縣│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1│冬山鄉廣│號行動電話連絡鄭嘉│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興路267 │順0000000000號行動│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全家便利│電話,約定見面交易│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商店前  │後,丑○○將愷他命│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1小包(每包0.8公克│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以500元之價格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售予子○○。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8 │102 │於宜蘭縣│李冠毅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7│冬山鄉新│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邦路6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9│冠毅住處│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前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500 元價格│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李冠毅。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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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於宜蘭縣│李冠毅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8│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0│人路10巷│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 3│52號鄭嘉│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住處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500 元價格│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李冠毅。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0│102 │於宜蘭縣│李冠毅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8│羅東鎮好│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3│樂迪KTV │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凌│內      │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晨 1│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時許│        │小包,以500 元價格│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李冠毅。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1│102 │於宜蘭縣│李冠毅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1│羅東高中│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26│旁萊爾富│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 2│超商前  │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500 元價格│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李冠毅。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2│102 │於宜蘭縣│李冠毅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1│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4│人路10巷│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52號鄭嘉│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住處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500 元價格│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李冠毅。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3│102 │於宜蘭縣│李昀亭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8│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0│人路段某│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處      │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1至2公克),以│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500元之價格售予李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昀亭。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4│102 │於宜蘭縣│李昀亭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0│冬山鄉新│行動電話與丑○○  │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27│邦路6號 │0000000000 行動電 │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6│李昀亭住│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 2│處      │,丑○○將愷他命 1│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分  │        │小包,以500元之價 │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格售予李昀亭。    │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5│102 │於宜蘭縣│辛○○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7│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14│人路10巷│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2│52號鄭嘉│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  │順住處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1,000 元之│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少年辛○○│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輕其刑。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6│102 │於宜蘭縣│辛○○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8│羅東鎮樹│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4│人路10巷│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52號鄭嘉│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家住處│,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1,000 元之│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少年辛○○│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7│102 │於宜蘭縣│辛○○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1│冬山鄉廣│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22│興路全家│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 0│超商前  │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  │        │,丑○○將愷他命1 │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500 元之價│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格售予少年辛○○。│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輕其刑。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8│102 │於宜蘭縣│辛○○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12│羅東鎮樹│行動電話與丑○○  │賣│月,未扣案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月 6│人路10巷│0000000000 行動電 │第│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52號鄭嘉│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時許│順住處  │,丑○○將愷他命 1│級│號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 1,000 元 │毒│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之價格售予少年張○│品│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恩。              │  │品所得新臺幣壹│輕其刑。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9│103 │於宜蘭縣│辛○○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丑○○│
  │  │年 1│冬山鄉廣│號行動電話與丑○○│賣│月,扣案之電子│於偵查及本院│
  │  │月12│興路全家│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磅秤壹台及分裝│審理時均自白│
  │  │日 2│超商前  │話,聯絡交易事宜後│三│袋柒包沒收,未│犯罪,爰依毒│
  │  │時許│        │,丑○○將愷他命1 │級│扣案行動電話壹│品危害防制條│
  │  │    │        │小包,以1,000 元之│毒│支(含門號    │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少年辛○○│品│0000000000號  │項之規定,減│
  │  │    │        │。                │  │SIM卡壹張)沒 │輕其刑。    │
  │  │    │        │                  │  │收,如未能沒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五:子○○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編│時間│地點    │行為方式          │所│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2 │宜蘭市農│子○○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10│權路與泰│號行動電話與己○○│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 4│山路口全│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 1│家便利商│話約定交易後,將愷│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5至 │店前    │他命1小包(約0.8公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17許│        │克),以4001元之價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格售予己○○。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肆佰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子○○│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鄭嘉│
  │  │    │        │                  │  │              │順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2 │102 │於宜蘭縣│戊○○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10│五結鄉復│號行動電話撥打郭學│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0│興北路89│府0000000000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0│-1號(李 │話約定交易後,郭學│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學典住處│府將愷他命2 小包(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       │每包0.8 公) ,以1,│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000 元之價格售予李│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學典。            │  │得新臺幣壹仟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子○○│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張喬│
  │  │    │        │                  │  │              │維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3 │102 │宜蘭縣冬│辛○○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10│山鄉廣興│00000000號撥打郭學│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3│路347巷2│府000000000號1行動│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號(郭學 │電話約定交易後,郭│三│0000000000 號 │犯罪,爰依毒│
  │  │時許│府住處  │學府將愷他命1小包(│級│SIM 卡壹張)沒│品危害防制條│
  │  │    │        │約1公克),以1,000 │毒│收之,未扣案之│例第17條第 2│
  │  │    │        │元之價格售予少年張│品│販賣第三級毒品│項之規定,減│
  │  │    │        │○恩。            │  │所得新臺幣壹仟│輕其刑。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②被告子○○│
  │  │    │        │                  │  │時,以其財產抵│被查獲後,供│
  │  │    │        │                  │  │償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鄭嘉│
  │  │    │        │                  │  │              │順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4 │102 │宜蘭縣冬│辛○○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11│山鄉廣興│00000000號撥打郭學│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3│路347巷2│府0000000000號行動│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2│號(郭學 │電話約定交易後,郭│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府住處) │學府將愷他命1小包(│級│M卡壹張)沒收 │品危害防制條│
  │  │    │        │約0.5公克),以500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元之價格售予少年張│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恩。            │  │得新臺幣伍佰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子○○│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鄭嘉│
  │  │    │        │                  │  │              │順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5 │102 │宜蘭縣冬│辛○○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12│山鄉廣興│00000000號撥打郭學│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 6│路347巷2│府0000000000號行動│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號(郭學 │電話約定交易後,郭│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府住處) │學府將愷他命1小包(│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        │約1公克),以1,000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元之價格售予少年張│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恩。            │  │得新臺幣壹仟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子○○│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鄭嘉│
  │  │    │        │                  │  │              │順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6 │102 │宜蘭縣冬│己○○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12│山鄉廣興│號子○○0000000000│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28│地區鴨肉│號行動電話約定交易│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送小吃店│後,子○○將愷他命│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前      │小包(約1公克),以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        │1,000元之價格售予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己○○。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子○○│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鄭嘉│
  │  │    │        │                  │  │              │順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7 │103 │於宜蘭縣│己○○以0000000000│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子○○│
  │  │年 1│冬山鄉冬│號子○○0000000000│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山路3段 │號行動電話約定交易│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牛檳榔攤│後,子○○將愷他命│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前      │1小包(約1公克),以│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        │1,000元之價格售予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己○○。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子○○│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鄭嘉│
  │  │    │        │                  │  │              │順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附表六:丙○○運送第三級毒品部分
  ┌─┬──┬────┬─────────┬─┬───────┬──────┐
  │編│時間│地點    │行為方式          │所│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3 │於宜蘭縣│庚○○於台南市先以│運│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丙○○│
  │  │年 1│五結鄉五│2萬4,000元價格,購│輸│月。          │於偵查及本院│
  │  │月18│濱路1段1│得100公克愷他命後 │第│              │審理時均自白│
  │  │日 4│36巷22號│,於左列時間由李文│三│              │犯罪,爰依毒│
  │  │時許│11樓    │鼎運送至左列地點交│級│              │品危害防制條│
  │  │(馬 │        │予庚○○          │毒│              │例第17條第 2│
  │  │貴傑│        │                  │品│              │項之規定,減│
  │  │先於│        │                  │  │              │輕其刑。    │
  │  │103 │        │                  │  │              │            │
  │  │年元│        │                  │  │              │            │
  │  │旦左│        │                  │  │              │            │
  │  │右付│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庚○○、寅○○及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編│時間│地點    │行為方式          │所│  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2 │庚○○在│庚○○在臺南市全家│  │              │不另為無罪之│
  │  │年11│臺南市全│便利商店慶平店以宅│  │              │諭知        │
  │  │月29│家便利商│配通寄送內含愷他命│  │              │            │
  │  │日18│店慶平店│之毒咖啡 135 包寄 │  │              │            │
  │  │時許│        │予寅○○( 宜縣五結│  │              │            │
  │  │寄件│        │鄉季新村季水路1之1│  │              │            │
  │  │,賴│        │號)               │  │              │            │
  │  │偉豪│        │                  │  │              │            │
  │  │於10│        │                  │  │              │            │
  │  │2年1│        │                  │  │              │            │
  │  │2月1│        │                  │  │              │            │
  │  │日收│        │                  │  │              │            │
  │  │貨  │        │                  │  │              │            │
  │  │    │        │                  │  │              │            │
  ├─┼──┼────┼─────────┼─┼───────┼──────┤
  │2 │102 │宜蘭縣五│寅○○於102年12月8│馬│有期徒刑貳年拾│①被告庚○○│
  │  │年12│結鄉利澤│日先以行動話096020│貴│月,未扣案之販│於偵查及本院│
  │  │月 9│路2段450│5630撥打陳應隆行動│傑│賣第三級毒品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0│號「老船│電話0000000000約定│共│得財物新臺幣陸│犯罪,爰依毒│
  │  │時許│掌生啤酒│交易(譯文編號D101)│同│仟元與寅○○連│品危害防制條│
  │  │    │、碳烤店│。再由寅○○、馬貴│販│帶沒收之,如全│例第17條第 2│
  │  │    │」      │傑於左列時間、地點│賣│部或一部不能沒│項之規定,減│
  │  │    │        │一同將內含愷他命之│第│收時,以其與賴│輕其刑。    │
  │  │    │        │毒咖啡交予陳應隆( │三│偉豪之財產連帶│            │
  │  │    │        │賒帳) 。寅○○於交│級│抵償之。      │            │
  │  │    │        │易成功2至3天後向陳│毒│              │            │
  │  │    │        │應隆收取6,000元, │品│              │            │
  │  │    │        │並於同年12月19日將├─┼───────┼──────┤
  │  │    │        │6,000元交予庚○○ │賴│有期徒刑貳年拾│①被告寅○○│
  │  │    │        │。                │偉│月,扣案之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    │        │                  │豪│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    │        │                  │共│號0000000000之│犯罪,爰依毒│
  │  │    │        │                  │同│SIM 卡壹張)沒│品危害防制條│
  │  │    │        │                  │販│收之,未扣案之│例第17條第 2│
  │  │    │        │                  │賣│販賣第三級毒品│項之規定,減│
  │  │    │        │                  │第│所得財物新臺幣│輕其刑。    │
  │  │    │        │                  │三│陸仟元與庚○○│            │
  │  │    │        │                  │級│連帶沒收之,如│            │
  │  │    │        │                  │毒│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品│沒收時,以其與│            │
  │  │    │        │                  │  │庚○○之財產連│            │
  │  │    │        │                  │  │帶抵償之。    │            │
  ├─┼──┼────┼─────────┼─┼───────┼──────┤
  │3 │102 │宜蘭市「│劉國雄以行動電話09│馬│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庚○○│
  │  │年12│豪晏酒店│00000000撥打寅○○│貴│月,未扣案之販│於偵查及本院│
  │  │月10│」      │行動電話0000000000│傑│賣第三級毒品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        │約定交易後,寅○○│共│得財物新臺幣壹│犯罪,爰依毒│
  │  │時許│        │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同│仟元與寅○○、│品危害防制條│
  │  │    │        │壬○○0000000000號│販│壬○○連帶沒收│例第17條第 2│
  │  │    │        │行動電話,指示張喬│賣│之,如全部或一│項之規定,減│
  │  │    │        │維先至庚○○租屋處│第│部不能沒收時,│輕其刑。    │
  │  │    │        │拿取內含愷他命之毒│三│以其與寅○○、│            │
  │  │    │        │咖啡,壬○○依指示│級│壬○○之財產連│            │
  │  │    │        │前往左列地點將內含│毒│帶抵償之。    │            │
  │  │    │        │愷他命之毒咖啡4 包│品│              │            │
  │  │    │        │,以1,000 元之價格├─┼───────┼──────┤
  │  │    │        │售予劉國雄。壬○○│賴│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寅○○│
  │  │    │        │於交易成後,返回馬│偉│月,扣案之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    │        │貴傑位在宜蘭縣五結│豪│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    │        │鄉五濱路1 段136 巷│共│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    │        │22號租屋處,將1,00│同│之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0 元交予庚○○。  │販│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寅○○因抓鰻魚無│賣│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法接聽電話,( 譯文│第│品所得財物新臺│輕其刑。    │
  │  │    │        │編號D122-D128),係│三│幣壹仟元與馬貴│            │
  │  │    │        │由不知情之陳沛慈( │級│傑、壬○○連帶│            │
  │  │    │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毒│沒收之,如全部│            │
  │  │    │        │制條例部分,另經不│品│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起訴處分 )代替賴偉│  │時,以其與馬貴│            │
  │  │    │        │豪接聽,告知壬○○│  │傑、壬○○之財│            │
  │  │    │        │儘快前往豪宴酒店。│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張│有期徒刑貳年陸│①被告壬○○│
  │  │    │        │                  │喬│月,扣案之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    │        │                  │維│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    │        │                  │共│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    │        │                  │同│之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                  │販│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                  │賣│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第│品所得財物新臺│輕其刑。    │
  │  │    │        │                  │三│幣壹仟元與馬貴│            │
  │  │    │        │                  │級│傑、寅○○連帶│            │
  │  │    │        │                  │毒│沒收之,如全部│            │
  │  │    │        │                  │品│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與馬貴│            │
  │  │    │        │                  │  │傑、寅○○之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4 │102 │宜蘭市「│劉國雄以行動電話09│馬│有期徒刑貳年捌│①被告庚○○│
  │  │年12│豪晏酒店│00000000撥打寅○○│貴│月,未扣案之販│於偵查及本院│
  │  │月10│」內    │行動電話0000000000│傑│賣第三級毒品所│審理時均自白│
  │  │日23│        │約定交易後,寅○○│共│得財物新臺幣肆│犯罪,爰依毒│
  │  │時許│        │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同│仟伍佰元與賴偉│品危害防制條│
  │  │    │        │壬○○0000000000號│販│豪、壬○○連帶│例第17條第 2│
  │  │    │        │行動電話,指示張喬│賣│沒收之,如全部│項之規定,減│
  │  │    │        │維先至庚○○租屋處│第│或一部不能沒收│輕其刑。    │
  │  │    │        │拿取內含愷他命之毒│三│時,以其與賴偉│            │
  │  │    │        │咖啡,壬○○依指示│級│豪、壬○○之財│            │
  │  │    │        │前往左列地點將內含│毒│產連帶抵償之。│            │
  │  │    │        │愷他命之毒咖啡9包 │品│              │            │
  │  │    │        │,以4,500 元之價格├─┼───────┼──────┤
  │  │    │        │售予劉國雄。壬○○│賴│有期徒刑貳年捌│①被告寅○○│
  │  │    │        │於102 年12月18日向│偉│月,扣案之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    │        │劉國雄收取4,500 元│豪│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    │        │後交予寅○○,再由│共│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    │        │寅○○於同年12月19│同│之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日交予庚○○。    │販│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寅○○因抓鰻魚無│賣│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法接聽電話,(譯文 │第│品所得財物新臺│輕其刑。    │
  │  │    │        │編號 D122 -D128),│三│幣肆仟伍佰元與│            │
  │  │    │        │係由不知情之陳沛慈│級│庚○○、壬○○│            │
  │  │    │        │(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毒│連帶沒收之,如│            │
  │  │    │        │防制條例部分,另經│品│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不起訴處分 )代替賴│  │沒收時,以其與│            │
  │  │    │        │偉豪接聽,告知張喬│  │庚○○、壬○○│            │
  │  │    │        │維儘快前往豪宴酒店│  │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之。          │            │
  │  │    │        │                  ├─┼───────┼──────┤
  │  │    │        │                  │張│有期徒刑貳年捌│①被告壬○○│
  │  │    │        │                  │喬│月,扣案之行動│於偵查及本院│
  │  │    │        │                  │維│電話壹支(含門│審理時均自白│
  │  │    │        │                  │共│號 0000000000 │犯罪,爰依毒│
  │  │    │        │                  │同│之SIM 卡壹張)│品危害防制條│
  │  │    │        │                  │販│沒收之,未扣案│例第17條第 2│
  │  │    │        │                  │賣│之販賣第三級毒│項之規定,減│
  │  │    │        │                  │第│品所得財物新臺│輕其刑。    │
  │  │    │        │                  │三│幣肆仟伍佰元與│            │
  │  │    │        │                  │級│庚○○、寅○○│            │
  │  │    │        │                  │毒│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品│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與│            │
  │  │    │        │                  │  │庚○○、寅○○│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之。          │            │
  └─┴──┴────┴─────────┴─┴───────┴──────┘
附表八:壬○○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編│時間│地點    │行為方式          │所│ 所處之刑     │    備註    │
  │號│    │        │                  │犯│              │            │
  │  │    │        │                  │罪│              │            │
  │  │    │        │                  │名│              │            │
  ├─┼──┼────┼─────────┼─┼───────┼──────┤
  │1 │102 │於宜蘭縣│戊○○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壬○○│
  │  │年10│五結鄉復│00000000撥打子○○│賣│月,未扣案之販│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興北路  │0000000000號行動電│第│賣第三級毒品所│審理時均自白│
  │  │日19│89-1號( │話,透過子○○與張│三│得新臺幣貳仟元│犯罪,爰依毒│
  │  │時許│學典住處│喬維約定交易後,張│級│沒收,如全部或│品危害防制條│
  │  │    │)       │喬維將愷他命1 包,│毒│一部不能沒收時│例第 17 條第│
  │  │    │        │以2,000 元之價格售│品│,以其財產抵償│2 項之規定,│
  │  │    │        │予戊○○。        │  │之。          │減輕其刑。  │
  │  │    │        │                  │  │              │            │
  ├─┼──┼────┼─────────┼─┼───────┼──────┤
  │2 │102 │宜蘭縣  │壬○○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壬○○│
  │  │年11│五結鄉  │00000000號撥打林文│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6│利澤西  │彬0000000000行動電│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16│路(林  │話約定交易後,將愷│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文彬民  │他命 1 小包( 約 1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宿)    │公克 ),以500 元之│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價格售予林文彬。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壬○○│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林文│
  │  │    │        │                  │  │              │彬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3 │102 │宜蘭縣蘭│朱怡菁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壬○○│
  │  │年11│冬山鄉梅│0000000號撥給張喬 │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16│花湖冬旁│維0000000000號行動│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16│某處    │電話約定交易後,張│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        │喬維將愷他命1小包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        │,以1,000元之價格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朱怡菁。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壬○○│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林文│
  │  │    │        │                  │  │              │彬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4 │102 │宜蘭縣羅│朱怡菁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壬○○│
  │  │年12│東鎮中山│0000000號撥給張喬 │賣│月,扣案行動電│於偵查及本院│
  │  │月 2│路金富士│維0000000000號行動│第│話壹支(含門號│審理時均自白│
  │  │日20│超商前  │電話約定交易後,張│三│0000000000號SI│犯罪,爰依毒│
  │  │時許│        │喬維將愷他命1小包 │級│M 卡壹張)沒收│品危害防制條│
  │  │    │        │,以1,000元之價格 │毒│之,未扣案之販│例第17條第 2│
  │  │    │        │售予朱怡菁。      │品│賣第三級毒品所│項之規定,減│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輕其刑。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②被告壬○○│
  │  │    │        │                  │  │,以其財產抵償│被查獲後,供│
  │  │    │        │                  │  │之。          │出毒品愷他命│
  │  │    │        │                  │  │              │之來源,警方│
  │  │    │        │                  │  │              │因而查獲林文│
  │  │    │        │                  │  │              │彬涉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嫌│
  │  │    │        │                  │  │              │,爰依毒品危│
  │  │    │        │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5 │102 │在宜蘭縣│甲○○以行動電話09│販│有期徒刑壹年玖│①被告壬○○│
  │  │年12│羅東鎮「│00000000 撥打張喬 │賣│月,扣案之第三│於偵查及本院│
  │  │月14│權櫃KTV │維 0000000000 號行│第│級毒品愷他命壹│審理時均自白│
  │  │日21│」附近某│動電話約定交易後,│三│包(重壹點柒貳│犯罪,爰依毒│
  │  │時許│處,朱志│甲○○於左列時間取│級│肆公克,驗後  │品危害防制條│
  │  │    │桓向不知│走壬○○放置車上之│毒│餘重壹點柒貳參│例第17條第 2│
  │  │    │情友人所│毒品愷他命 5小包( │品│伍公克)、電子│項之規定,減│
  │  │    │借用之車│約 5 公克,以2,000│  │磅秤壹台及行動│輕其刑。    │
  │  │    │牌號碼不│元之價格,售予朱志│  │電話壹支(含門│            │
  │  │    │詳之自小│桓),壬○○於同年│  │號0000000000號│②被告壬○○│
  │  │    │客車上  │12月17日至甲○○租│  │SIM卡壹張)均 │被查獲後,供│
  │  │    │        │屋處收取2,000 元。│  │沒收,未扣案之│出毒品愷他命│
  │  │    │        │                  │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來源,警方│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因而查獲林文│
  │  │    │        │                  │  │元沒收,如全部│彬涉犯販賣第│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三級毒品罪嫌│
  │  │    │        │                  │  │時,以其財產抵│,爰依毒品危│
  │  │    │        │                  │  │償之。        │害防制條例第│
  │  │    │        │                  │  │              │17 條第1項之│
  │  │    │        │                  │  │              │規定,減輕其│
  │  │    │        │                  │  │              │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
  │編│行為人│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   扣 案 物     │扣案物中宣告沒│
  │號│      │        │            │                │收者          │
  ├─┼───┼────┼──────┼────────┼───────┤
  │1 │甲○○│103年1月│新北市三重區│制式子彈1顆(已 │非制式子彈4顆 │
  │  │      │23日7時 │福德北路32號│於鑑定時試射)、│              │
  │  │      │30分    │            │非制式子彈7顆( │              │
  │  │      │        │            │其中3顆已於鑑定 │              │
  │  │      │        │            │時試射)        │              │
  │  │      │        │            │                │              │
  ├─┼───┼────┼──────┼────────┼───────┤
  │2 │丁○○│103年1月│宜蘭縣羅東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裝袋2包、行 │
  │  │      │23日5時 │南昌街59巷69│14包(總毛重     │動電話1具(門 │
  │  │      │30分    │號3樓       │965.06公)、分裝 │號0000000000含│
  │  │      │        │            │袋2包、K盤1個、 │SIM卡)       │
  │  │      │        │            │行動電話1具(門 │              │
  │  │      │        │            │號0000000000含  │              │
  │  │      │        │            │SIM卡           │              │
  │  │      │        │            │                │              │
  ├─┼───┼────┼──────┼────────┼───────┤
  │3 │乙○○│103年1月│宜蘭縣羅東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
  │  │      │23日8時 │中正南路137 │11包(總重19.347 │命11包(總重   │
  │  │      │30分    │-2樓        │克)、分裝袋2包、│19.347克,驗後│
  │  │      │        │            │電子磅秤2台、現 │餘重分別為    │
  │  │      │        │            │金7,200元及行動 │6.0965公克、  │
  │  │      │        │            │電話1具(門號   │0.0615公克、  │
  │  │      │        │            │000000000含SIM卡│13.1875公克)、│
  │  │      │        │            │)              │分裝袋2包、電 │
  │  │      │        │            │                │子磅秤2台、現 │
  │  │      │        │            │                │金4,500元及行 │
  │  │      │        │            │                │動電話1具(門 │
  │  │      │        │            │                │號000000000含 │
  │  │      │        │            │                │SIM卡)       │
  ├─┼───┼────┼──────┼────────┼───────┤
  │4 │丑○○│103年1月│宜蘭縣羅東鎮│電子磅秤1台、分 │電子磅秤1台、 │
  │  │      │23日7時 │樹人路10巷52│裝袋7包及行動電 │分裝袋7包及行 │
  │  │      │15分    │號          │話1具(門號     │動電話1具(門 │
  │  │      │        │            │000000000號含SIM│號000000000號 │
  │  │      │        │            │卡)            │含SIM卡)     │
  ├─┼───┼────┼──────┼────────┼───────┤
  │5 │子○○│103年1月│宜蘭縣冬山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動電話1具( │
  │  │      │23日6時 │廣興路374巷2│1包(總毛重0.425 │門號0000000000│
  │  │      │40分    │號          │公克)、愷他命渣 │含SIM卡)     │
  │  │      │        │            │袋3包、卡片1個及│              │
  │  │      │        │            │犯罪聯絡工具行動│              │
  │  │      │        │            │電話1具(號     │              │
  │  │      │        │            │0000000000含SIM │              │
  │  │      │        │            │卡)            │              │
  ├─┼───┼────┼──────┼────────┼───────┤
  │6 │丙○○│103年1月│彰化縣田尾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23日7時 │光復路1段146│1包(毛重5.794公 │              │
  │  │      │30分    │巷77號      │克)、分裝袋2包、│              │
  │  │      │        │            │電子磅秤2台、K盤│              │
  │  │      │        │            │1個、現金67,000 │              │
  │  │      │        │            │元及行動電話3具 │              │
  │  │      │        │            │(2具門號098898 │              │
  │  │      │        │            │4841、0000000000│              │
  │  │      │        │            │含SIM卡、1具IMEI│              │
  │  │      │        │            │碼000000000     │              │
  │  │      │        │            │013282無SIM卡)  │              │
  ├─┼───┼────┼──────┼────────┼───────┤
  │7 │庚○○│103年1月│宜蘭縣五結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裝袋1包、電 │
  │  │      │23日7時 │五濱路1段136│1包(毛重48.5076 │子磅秤1台     │
  │  │      │17分    │巷22號11樓5 │公克)及K盤內愷他│              │
  │  │      │        │號(噶瑪蘭渡 │命(毛重0.92公克│              │
  │  │      │        │假村A棟)    │)、分裝袋1包、 │              │
  │  │      │        │            │電子磅秤1台、K盤│              │
  │  │      │        │            │1個及行動電話2具│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含  │              │
  │  │      │        │            │SIM卡)、平板電 │              │
  │  │      │        │            │腦1台           │              │
  ├─┼───┼────┼──────┼────────┼───────┤
  │8 │寅○○│103年1月│宜蘭縣五結鄉│行動電話1具(門 │行動電話1具( │
  │  │      │23日7時 │○○路0○0號│號0000000000含  │門號0000000000│
  │  │      │40分    │            │SIM)           │含SIM)       │
  ├─┼───┼────┼──────┼────────┼───────┤
  │9 │壬○○│103年1月│宜蘭縣蘇澳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
  │  │      │23日6時 │○○路000號 │1包(重1.724公克│命1包(重1.724│
  │  │      │40分    │            │)、電子磅秤1台 │公克,驗後餘重│
  │  │      │        │            │、行動電話1具( │1.7235公克)、│
  │  │      │        │            │門號            │電子磅秤1台、 │
  │  │      │        │            │0000000000SIM卡 │行動電話1具( │
  │  │      │        │            │)              │門號0000000SIM│
  │  │      │        │            │                │卡)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