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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建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海洛因1包經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本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6月20日以宜檢定仁105偵緝233字第1079011048號函文:「已無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之必要」,故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