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建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海洛因1包經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本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6月20日以宜檢定仁105偵緝233字第1079011048號函文:「已無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之必要」,故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