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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錦雯商啓泰程明慧

原告
黃鈺庭
被告
蔣健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原訴字第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商啓泰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