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黃玲芬
- 被告
- 池秀琳
劉曉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劉曉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