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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24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程明慧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于緁
選任辯護人
王銘裕律師
被告
張宏偉

黃咨維

謝周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日11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2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