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于緁
- 選任辯護人
- 王銘裕律師
- 被告
- 張宏偉
黃咨維
謝周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日11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易字第124號
黃咨維
謝周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日11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