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新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徐志新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3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