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程明慧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美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美萱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21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北路與倉前路之交岔路口時欲左轉倉前路,本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應遵守號誌及標線之指示左轉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勢,竟疏於注意及此,未待分派車道使用權之箭頭圖案綠色左轉燈號誌亮起,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林欣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對向車道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撕裂傷約2公分、臉部撕裂傷約l.5公分、左手撕裂傷約1公分、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林欣怡告訴被告吳美萱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調解成立,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